2019-04-08 09:39:47 【 字体: 大 中 小 】
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朗读者:上海市法宣志愿者“江湖小鱼”
“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答: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本应该是被监护人最值得信赖和托付的对象。然而,事情总有例外,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父母吸毒孩子在家里饿死。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监护、履行监护职责不力,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包括: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范围。《民法总则》赋予了10类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权利,但未对上述主体提出申请的顺序作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认为,其中任何一方主体在发现监护人存在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事由后,都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没有任何一方及时提起诉讼,民政部门则有义务依职权向人民法院申请。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政机关只能在其他主体均未及时提出申请之时才可代为提出申请。因民政部门本身就在列举的10类主体之内,不存在受申请顺序的限制,之所以作出第3款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明确民政部门所具有的兜底作用。
第二,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为了不让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人民法院应该安排必要的临时措施,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漫画小案例?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解析
本案中,离婚时孩子判归父亲抚养,但孩子父亲因泄愤将孩子母亲杀了,一来孩子父亲会受牢狱之灾,无法实质尽到监护职责;二来孩子再跟其生活会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因此,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亲的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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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大众读本》编审组编着:《民法总则大众读本》,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转引转载请注明出处。